利记·sbobet(中国)官方网站-手机APP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
信息来源:网络    时间:2023-12-11 03:05

  利记sbobet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作为传统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中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是立法目的确立的前提和任务。

  1.中医药学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特点是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发展繁衍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中医药理论体系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整体观念,二是辨证论治;即以整体观念为主体的理、法辨证诊断系统,与独特的方、药治疗系统相统一,即学术体系的统一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中医药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特点在中医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中,始终强调以机体内因为主,不忽略外因作用的疾病防治观,成为继承发展中医药的基础。

  2.中医药具有法定地位是继承与发展的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推动了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要认真贯彻党的中西医并重的力针,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以促进我国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互相补充,实现共同承担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历史使命。

  3.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是中医药发展的社会基础。中医药以收费低、疗效好、副作用小等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中医药在广大农村及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和群众基础,发展中医药事业符合我国的国情。新时期、新形势对中医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要为实现我国卫生工作奋斗目标,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发挥重要作用,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必须遵循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原则。我国的卫生事业是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保障人民健康的福利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原则强调:①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②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体现社会公平,逐步满足人民群多样化的需求;③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重提高质量和效串。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工作;④举办医疗机构要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必须符合这些基本要求。

  2. 中西医结合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途径。《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是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中医与西医相互交叉渗透、互相促进、互相融合的必然结果,已成为中国医疗卫生工作的特色和优势之一。中医药发展要坚持按照自身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同时,应积极借鉴现代医学理论与科学技术,不断丰富并发展中医药学理论和临床实践。实践证明,党的中西医结合政策,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导向和推动作用,中西医结合工作已成为继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3.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主要表现为:全国县及县以上中医医药已有2682所(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中医院床位数达到28万余张,中医医院门诊提供的服务量中,中医科占1/5强。

  高等中医药院校(含民族医药院校)25所,中等中医药学校50所,独立的中医药科研院所94个,中医药人员达到50万余人(不含中药生产经营和监管人员)。

  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方面具有简、便、廉、验的优势,在防治某些危害人们健康和生存质量的疑难重病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色。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每一出院患者住院费用,中医医院均低于西医医院。与同期西医医院对比,在常见的20个住院病种中,中医医院的药费、检查治疗费及住院总费用,大都低于西医医院。

  中成药已发展到43种剂型、5000余个品种,中药产业发展迅速,2002年全国中药工业总产值达到719亿多元,比2001年增长16.5%。2001年中药出口创汇5.58亿美元。

  中医药愈来愈受到国际的关注。目前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设立了中医、针灸医疗机构。世界卫生组织向其成员国推荐运用针灸治疗43个病种,欧美多数国家对针灸治疗予以认可,有的国家和地区将中医药特别是针灸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开展了中医药学历教育,多年来在我国学习自然科学的留学生中,学习中医药的一直居首位。已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医从业人员进行了资格准入管理,中医药的发展前景受到了各国大型制药企业的关注,积极开展与我国的交流与合作。

  保护人体健康是《中医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核心导向,也是中医药人员的职责。

  1.中医药在医疗保健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卫生服务和提高生活质量有更多、更高的需求;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与生态环境、生恬方式相关的卫生问题日益加重;疑难病、常见病发病事上升,一些传染病、地方病仍危害着人民健康;有些突发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在应对这些需求、问题和挑战中,中医药为保护人体健康,发挥厂重要作用。

  2.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必须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出发点。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提高人民健康素质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新形势对发展中医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坚持与时俱进,理论上要有新的发展,实践上要有新的创造;二是保持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防治疾病、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等工作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多样化的需求。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必须坚持以保护人体健康作为发展和创新的出发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一、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即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法规对人的效力,即法规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和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即法律法规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或失效。

  二、本条例适用的空间效力(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除港、澳、台地区外的我国“境内”管辖范围。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按照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法律,才能适用。因此,《中医药条例》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1.一切在我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活动的主体单位或者个人,只要是以“中医”、“中西医结合”为名义提供服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医药条例》的规定。

  2.一切在我国境内“从事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3.在我国境内“从事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中,应遵守本条例。

  4.中医药包括中医、中药的两个范畴,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有其管理上的特殊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因此,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中医药是我国重要的社会卫生资源。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相补充,共同承担保护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任务。中医药在疾病防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很大的产业优势,对促进世界医药科学的发展和人类健康产生积极影响。为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

  1.全面理解党的中医药政策。中医药政策的基本精神是: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具特色和优势;要努力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保持特色,发挥优势,积极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只有全面理解党和政府的中医药政策,才能正确理解《中医药条例》中“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内涵。

  2.实行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事业。中西医并重是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把“中西医并重”确定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方针之一,并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实施中西医并重,必须强调以下五方面:第一,思想认识上并重。13亿人口的医疗、预防、保健问题,要依靠中医和西医;

  第二,政治上要一视同仁;第三,学术地位上要平等。科技成果、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核评审、医疗事故的鉴定等实行同行评议、考评;第四,事业发展上并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卫生区域规范。第五,同样享受社会卫生总资源并承担自己的义务。

  3.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针对中医药发展过程中,存在基础薄弱的现实,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针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和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扶持和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党的中医药政策,始终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坚持中西医并重;要求中央政府及各级政府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从物质条件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中医药行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涵建设,促进自身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组织实施了示范中医医院建设、中医医院分级管理、中医专科、专病建设、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及人才培养计划等,旨在贯彻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4.中西医相互学习,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学术体系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医药的发展。中医药学作为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具有完整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已越来越证明它的科学性,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以实验医学为特征的现代医学生命科学,已经从宏观、微观、诊疗技术三方面迅速拓展。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与传统中医药学理论体系中的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两个基本特点相吻合,表明它们有共同的切入点。按照“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通过广大中医药、西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必将推动中医、西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展中医药事业应遵循的原则和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目标的规定。

  1.继承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厚重的哲学基础和文化内涵,中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中医药的发展历史表明,从《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到《神农本草经》,从阴阳五行、脏象经络学说到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原则,中医药学宝库不断丰富。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对中医药学宝库的继承和发掘,不断有新的发现,新的认识,不仅揭示了中医药学的主体特征和特色,而且证明了中医药学具有的科学内涵和强大的生命力。继承中医药学,要坚持“继承不泥古,发扬不离宗”的原则,通过发掘和整理,善于总结前人经验与成果,把有价值的精华缮承下来。继承的关键,一是不能丢掉特色和优势,二是允许学术争鸣,开拓思路,扩展学术领域,这是推动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规律。

  2.创新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动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象征,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作为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中医药的创新首先是知识创新,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新发现,探索新规律,创立新学说,积累新知识,使创新成为推动中医药理论和实践不断进步的推动力。

  中医药的进步除了继承前人积累的经验之外,必须通过借鉴、吸收其他民族或同类学科的新成就,以及其他学科的先进科学知识与方法手段,结合自己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综合的、自主的创新。中医药学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要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突出中医药特色的创新,才是真正属于中医药学的创新。

  3.继承与创新需要造就人才。中医药事业发展关键是人才,要把中医药理论体系的精华和中医药名老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真正继承下来,并且有所发展,不断创新,就必须培养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骨干。国家在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教育体系的同时,肯定了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历史贡献.自1990年起,组织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经承工作”,积极培养高层次的中医药人才;1997年在全国启动实施“113人才培养计划”。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在继承学术经验的同时,着眼于造就一支训练有素、勇于创新的中医药骨干队伍,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中医药学以其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及其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原则为特点的临床实践经验,在治疗常见病、疑难病方面,有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诊断、治疗、用药服务灵活方便,易接受等特征;在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方面构成其特色与优势,获得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的空间。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使其在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中,能为维护健康提供着优质、高效、便捷、价格比较低廉的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在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及影响,已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评价和各国政府的重视。

  1. 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要“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药,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积极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采取这些措施已经收到很好的效果。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一项长期任务。

  2.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已引起国际广泛关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医药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医疗服务,增进了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了解;独具特色与优势的中医药,引起国际广泛关注;在国际上影响日益广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迅速发展,对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中医药对外教育、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成绩显著,目前已经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中医药在世界上的影响日益广泛。

  1.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必须转变观念、思路创新。人类的科学发展史表明.观念的变革、思维方式的创新,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前提。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是中医药理论体系的主要特点,其学术思想是把医学的任务定位在通过预防以提高人体自身的抗病能力为主,而不是单纯治疗疾病。这种理论和学术上的变革和创新.来自于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为中医药学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哲学思想的引入,到辨证论治原则的确立,以及从砭石,到金属针直至现代针刺疗法、针刺麻醉等新技术的应用,都是观念和思维方式变革后产生的飞跃。反映了科学技术方面的进步。因此,促进中医药理沦和实践的发展,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中医药的发展要在善于继承优秀传统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同样要敢于在自我否定中不断完善。要开拓思路,变革思维,改变观念,积极利用现代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促使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这样,中医药的发展才会有更强的生命力。

  2.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要在把握中医药学术主体特征和特色的同时。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多种研究方法,坚持主体发展与开放兼容相结合,保持中医药特色与应用现代科学知识、技术方法的交叉融合、协调统一。从中医药临床、生产、实验及文献整理等多角度出发,加强中医药研究的技术创新,在运用传统方法研究中医药的同时,积极利用现代生命科学的新技术,新方法,按照中医医疗实践的新需求和科技发展的新水平,逐步完善、丰富、发展中医药的理论与实践。

  1.中医药现代化的目的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中医药现代化是一项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是在中医药学科体系的基础上,推动中医药学从理论到实践,逐步纳入现代科学技术整体发展的轨道,以适应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既要保持发扬民族特色的优势,又要有时代特征,既蕴含中医药完整理论体系的精华和内涵,又具备现代科学理论体系的新时代特征。其关键是把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方法、仪器设备、信息技术等恰当地融入到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临床实践和中医药研究开发、生产中。在注重实验技术手段和方药研究、临床应用研究的同时,将社会科学、信息科学、管理学、法学、伦理学、心理学等综合运用于中医药现代化总体规划进程中。

  2.国家重视中医药现代化发展。2002年9月,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药科技政策》,对加快中医药领域科技发展和中医药科技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八部门共同制定《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年)》,其指导思想是“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理论,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

  3.中医药现代化的关键是自身科技水平与临床疗效的提高。中医药需要随着社会与科学的进步而发展,中医药现代化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关键是自身科技水平与临床疗效的提高,在中医药理论和实践上要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才能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按照《中医药条例》的要求,国家鼓励中医药界的科学家们和其他学科的科学家一道,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加强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科学的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研究;引导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1.政府对发展中医药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实施部门,对实现我国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担负着重大职责。《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中医药事业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负有重要责任。

  2.《中医药条例》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国编制实施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预期目标之一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农村医疗服务设施继续改善,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计划纲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编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以确保国家和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中医药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了发展中医药事业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3. 各级政府努力增加投入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物质条件。“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指导,逐步增加投入,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关键是“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在组织实施发展计划时,才能使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增加得到保证。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中医药条例》的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同时,要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筹集发展卫生事业的资金,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1.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要与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既其增长比例要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比例相协调。

  2.中医药事业发展要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要,因此,具规模、数量要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

  1.区域卫生规划是指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健康为目的,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区域卫生规划的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率。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要求:要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重视和发挥传统医药在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2.将中医药纳入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是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实行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前提,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对中医药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市(地)级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医药条例》从立法上明确了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规划发展中医药事业。

  3.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规划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统筹安排,是要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对中医医疗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卫生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中医药卫生服务体系要符合卫生改革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群众方便的卫生服务网络。基层中医医疗机构要以社区、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疾病预防、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治以及健康教育.重视面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城市的健康服务。把社区医疗服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和社会个人,开设社区中医卫生服务网点,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大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结合临床实践开展中医药教育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中医药科技水平,积极筛选中医药适宜技术向基层社区推广,指导和培训基层中医药服务人员。社会力量和个人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农村中医药网络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农村卫生关系到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和振兴农村经济的大局”,对保证社会安定,提高生产力,推动社会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针对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2003年初国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训,2003年5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中央主要领导指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民的健康,就不可能实现小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规划与领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要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体制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通过国家行政法规的保证和政策引导,形成中医药发展的社会基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1.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本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全国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标准体系、部门协调等工作,1986年7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通知》,组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卫生部代管。同年1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成立。国务院于1988年和1998年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能作了两次较大的调整。特别是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国家行政机构”,是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1)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2)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3)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4)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5)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直辖市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6)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7)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8)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9)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10)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11)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丁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业局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是对地方各级政府中,负责中医药管理部门职责权的划分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及职责。我国自1954年卫生部成立中医司后,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均成立了主管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职能机构。1986年国务院确定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中医药工作后,经过几次机构改革调整,部分省以下基本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管理机构。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从国家行政立法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在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相对独立的副厅(局)级中医药管理局。或者由热爱并熟悉中医工作的副厅(局)长分管中医药工作,设中医处,负责省辖区域内中医药工作。

  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中医科;有条件的县建立中医股或设立中医药专职管理干部。凡有关中医药的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划归中医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1990年至今,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中医药管理地方法规。这些地方法规对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工作的有关部门。《中医药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规划、财政、人事、教育、科技、药监、外事、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共同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对在中医药事业中作出贡献和突出工作成绩者给予奖励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继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中有下列贡献之一者:

  1.在贯彻执行中医药法律、法律和政策,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2.在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中医药教育、科研、中医药事业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等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捐献或发掘、整理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物或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参见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医药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性研究成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规定,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

  我国地域辽阔,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边远、老少、贫困地区人民健康水平较低,生活工作条件极为艰苦。建国以来,一大批中医药工作者赴边远地区,支援当地的建设,他们克服种种困难,兢兢业业,为边远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人民健康的保障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有的几十年如一日,长期工作在中医药卫生一线,受到当地群众的拥戴,涌现出一些优秀的医务工作者。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及支援西部建设中,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中医药单位和个人,国家从行政立法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当地人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确定中医医疗机构的类别和级别,并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规模没施、科室设置、以及人员、设备、资金、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医疗机构达到预定目标、履行相应功能与任务的保证;是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我国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区域卫生规划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健康为目的,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它的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中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充分认识中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中医药作为重要卫生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本地中医药资源与中医药服务需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使中医药资源尤其是中医医疗机构得到合理配置;在宏观调控建设规模的前提下,明确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加强现有中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构建功能明确、层次清晰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对当前尚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中医药资源要进行布局结构和服务结构方面的调整和优化,但不能随意撤开中医医疗机构。鼓励进行联合、重组或共建中医医疗服务集团的探索;鼓励和引导中医医疗机构、人力、技术资源向农村和社区流动;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办中医医疗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卫牛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民政府卫牛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按规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我们拥有40+年中医血液病治疗经验,是河北省内较早开展血液病中医专科的医疗机构,属于医保定点,非营利二级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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